為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改善空氣質量,保障市民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市政府決定對“黃標車”實施限制通行措施?,F就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區范圍內通行的“黃標車”(執行緊急任務的警務用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和公交、城市出租車除外)的車輛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須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稱“黃標車”是指經環保檢驗合格,取得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未達到國家第一階段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未達到國家第三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柴油車。
三、從2015年1月10日起,每日6時至22時,市區一環路以內區域禁止“黃標車”通行。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駕駛“黃標車”在限制通行的時限、區域內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本通告由市環保局、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實施并解釋。
六、本通告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轉自互聯網)